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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主要赔偿责任 不承担责任 刑事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托管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法院以基金管理人乙和基金托管人丙的共同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为由判决乙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甲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产,清算组把甲管理的基金财产纳入清算财产 证券主管部门在对将托管的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基金托管人丙进行处罚后,将该财产中因挪作他用而取得的收益归人基金财产 证券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相互出资的基金管理人甲和基金托管人乙分别处以12万元的罚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参与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参与分配结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服务机构予以赔偿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查阅或者复制基金公司的内部基金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监管机构确定责任主体
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监管机构确定责任主体
基金托管银行利益优先的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兼顾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1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Ⅰ、Ⅱ、Ⅳ Ⅰ、Ⅱ、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Ⅲ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参与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