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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渔业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民事、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管辖权。因此,若其他国家要航行通过此区域,需沿海国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军事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中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 中韩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 中越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 中越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
领海与毗连区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领海与大陆架
我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我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我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任何国家在我国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同意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样都不是领土,都不是固有的,都不需要宣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都是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其他国家的飞机飞越专属经济区必须要通知沿海国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轨道必须要按照沿海国划定的线路进行
所有国家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 所有国家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无须征得沿海国同意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需要宣布 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而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二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因而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领土范围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