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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二分之—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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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二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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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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