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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中,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 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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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申请或者请求缺乏一定的事实  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省税务机关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省税务机关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  
情报交换条款  无差别待遇条款  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税收协定中的其他相关条款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对复杂或重大的案件,接受核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在核查期限截止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我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当采用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如果某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永久性住所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务局  地市级税务局  县(区)级税务局  
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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