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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 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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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A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申请或者请求缺乏一定的事实  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省税务机关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省税务机关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既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若纳税人对于以国家税务总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选择请求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纳税人对于以国家税务总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先请求国务院裁决,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家税务总局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务局  地市级税务局  县(区)级税务局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资料  向国家税务总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为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同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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