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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交工检查小组和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中,关于承包人的定位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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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证书附件中所附的承包人的“剩余工作计划”的实施  交工证书附件“工程检查表”中指的全部工程缺陷的整修  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由于工程设施被盗窃或被损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检查已完工程  确定缺陷责任及维修费用  按程序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自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之日算起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修复后需再行试验和试运行的,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产生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验收使用的工程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不能再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自行修复,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交工验收的,期限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交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交工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7 天后计算  
中间支付证书  交工结账证书  工程交工证书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检查整个工程计划  确定缺陷责任及维修费用  检查在建工程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按程序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  巡视检查已完工程  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修复并确定修复费用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监理安全设施和绿化工程的施工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确定缺陷责任及维修费用  检查已完工程  按程序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气馁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产生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确认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验收使用的工程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不能再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自行修复,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要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的修复和查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  
承包人就已经完成了他的全部合同义务  从交工之日起,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除未完的扫尾工作外,承包人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  可以认为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已经被批准  本工程结束缺陷责任期  
督促工程监理、承包商检查工程缺陷并判别缺陷责任,进行缺陷修复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  督促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施工  组织项目交工前的检验试验和交工验收检查工作  督促工程监理、承包商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结算  
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产生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验收使用的工程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自行修复,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日常维护工作  竣工后试验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  发包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修复工程缺陷  竣工后试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自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