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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不得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提前通知钠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 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 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简并征期的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申请行政复议的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不得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的,需要经过县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有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 税务机关无需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税务机关不应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的抗辩而加重处罚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税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纳税人不得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