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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将诈骗罪改判9年,将盗窃罪改判4年,合并执行还是11年 二审法院直接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将诈骗罪维持原判,将盗窃罪改判4年,合并执行判了7年 二审法院以本案量刑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将其进行改判
在一起共同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上诉,王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张某的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但是对于王某的判决量刑畸轻,于是改判王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认定罪名不当,于是将故意伤害致死改为故意杀人,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谢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谢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于是裁定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二审法院立即发动再审程序,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5年 秦某与朱某涉嫌绑架罪,一审判决秦某有期徒刑8年,朱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处秦某有期徒刑8年过轻,于是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改判秦某有期徒刑10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
抗诉后再到二审,二审法院对盗窃罪的判罚不能超过6年有期徒刑 抗诉后再到二审,二审法院对诈骗罪的判罚不能超过5年有期徒刑 抗诉后再到二审,二审法院对两罪的判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8年有期徒刑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盗窃罪6年有期徒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3年和9年,并在3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8年 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3年和9年,并在3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8年 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3年和9年,并在3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 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9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 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 8年 维持原判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张某因抢夺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为5年 刘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执行,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撤销缓刑 赵某因抢夺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 田某因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畸轻,发回一审重审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 (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 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3年和9年,并在3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8年 维持原判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