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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甲犯盗窃罪 判有期徒刑5年、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5年,两罪合并执行8年。甲 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判处甲犯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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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将诈骗罪改判9年,将盗窃罪改判4年,合并执行还是11年  二审法院直接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将诈骗罪维持原判,将盗窃罪改判4年,合并执行判了7年  二审法院以本案量刑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将其进行改判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违反回避制度的  陪审员蒋某是本案的惟一目击证人  在庭审中不许王某自我辩护及作最后陈述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上稍有不当  
应当由一审法院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法院对田某判处了刑罚  应当由检察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检察机关对田某批准逮捕  应当由公安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对田某违法实施拘留  应当由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3年和9年,并在3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 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9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 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 8年  维持原判  
应当由一审法院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法院对田某判处了刑罚  应当由检察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检察机关对田某批准逮捕  应当由公安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对田某违法实施拘留  应当由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张某因抢夺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为5年  刘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执行,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撤销缓刑  赵某因抢夺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  田某因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畸轻,发回一审重审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 (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 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3年和9年,并在3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将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维持一审判处的6年有期徒刑,在3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8年  维持原判  
甲构成累犯,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对甲单独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对抢夺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  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再将所判刑罚与前罪抢夺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对甲撤销缓刑。执行抢夺罪的原判刑罚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应当由一审法院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法院对田某判处了刑罚  应当由检察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检察机关对田某批准逮捕  应当由公安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对田某违法实施拘留  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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