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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即“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4栏(即“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 二手车发票开具 车购税纳税申报 电子档案预采集 数字签名 离线状态
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废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部分红冲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部分红冲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指定的、工商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工商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旧机动车交易发票 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海关罚没证明和相关文件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货运专票已经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货运专票已经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内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可以不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 除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情形外,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购头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时, 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确定号牌号码 监管凭证签发 机动车出厂 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