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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服装加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在本企业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酒类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万元 第六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5万元 第七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为0 第十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为1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上年销售(营业) 收入 当年销售收入净额 当年利润总额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不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准予结转以后 5 个纳税年度扣除 准予结转以后 3 个纳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