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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按月预缴所得税的,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90 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