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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因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因受益人谋害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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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现金价值 改为缴清保单 改为展期保单 退还所缴保费
解除保险合同 提存保险合同 变更保险合同 转让保险合同
中止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加收高额保费 追究民事责任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因逾期未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