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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欠交到期保费 保单贷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 垫交保费的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和保险人复效协商失败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消失 保险合同解除 合同效力中止
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因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因受益人谋害被保险人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后,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仍然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消失 保险合同解除 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消失 保险合同解除 合同效力中止
中止的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其效力可以恢复 中止后绝不能恢复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 中止即终止
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解除保险合同,返还现金价值 责令投保人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起诉投保人,追偿贷款的本金
该条款能防止被保险人因合同中止而暴露于风险之中,对被保险人有利,保险公司可自主实施 该条款将从投保人欠交保费起,为投保人自动垫交保费 该条款实质上相当于投保人申请了保单贷款 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合同
退还现金价值 改为缴清保单 改为展期保单 退还所缴保费
中止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加收高额保费 追究民事责任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因逾期未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 变更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转让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