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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建设项目 机密工程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备案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开发利用铀(钍)矿为主营业务的单位,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预审,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审批可以收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检测报告
绝密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跨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制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部门审批 准备阶段、编制评价大纲、环保部门审查评价大纲、环保部门审批 准备阶段、编制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保部门审批 准备阶段、编制评价大纲、环保部门审查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保部门审批
应当在办理选址审批手续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在申领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在申领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大纲→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开发利用铀(钍)矿为主营业务的单位,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咱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办理核设施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申请领取运行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领取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评价大纲—环保部门审查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准备阶段—编制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部门审批报告书—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准备阶段—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准备阶段—编制评价大纲—环境部门审查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核设施选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核设施选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铀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