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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向借款人就读的高等学校追偿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 50号) 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即使处置抵(质) 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 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 90%。
借款人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出售资产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 借款人有明显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或与贷款人恶意中断联系 贷款担保经过处置仍将产生较大损失 借款人自然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 调查人 担保人 借款人 调查人 借款人 调查人 担保人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抵押人取得银行书面同意赠与抵押物的情况 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贷款本息、担保人 贷款本金、担保人 贷款本金、出质人 贷款本息、出质人
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 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即使处置抵(质) 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 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 90%。
贷款损失率超过90% 贷款损失率超过20% 贷款损失率超过25% 贷款损失率超过80%
贷款损失率超过90% 贷款损失率超过20% 贷款损失率超过25% 贷款损失率超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