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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已经破裂,但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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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系现役军人,且该人不同意离婚  夫妻结婚后,妻子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3个月内妻子提出离婚  夫妻结婚后,妻子生下一子,在生子后6个月内丈夫提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照顾子女、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离婚冷静期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协议离婚制度  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双方是否经常吵嘴  夫妻一方是否有赌博习惯  有第三者插足  
婚前无感情基础  婚后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  军人实施家庭暴力  军人长期离家,不关心配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  未经调解而要求离婚的  未写离婚协议书的  
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提出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军人有家庭暴力行为  军人有网恋行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夫妻一方过失致另一方遭受重大伤害,受害方在住院期间,施害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双方分居达二年以上  女方提出离婚请求  感情确已破裂  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离婚有正当理由的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有正当理由的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无效的  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调解无效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无权要求离婚  反对轻率离婚  法律保障离婚的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 双方都不得提出离婚  随时可以离婚, 只要一方愿意  
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双方当事人已经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2年,分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正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分歧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但仍有财产分割不清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还有债务分担争执  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双方同意离婚,没有子女,对财产已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