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办理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为出让土地,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是不改变土地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转让后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且相应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的 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国家机关办公楼的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予以处置 通过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权利内容完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互换、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设立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转让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设立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转让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设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后用于建设市规划局办公楼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公房出售(按制度改革规定)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其他条件的 转让后用于居住房地产开发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的 私有住宅转让后不再用于居住的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兴办乡镇企业需要对集体土地建设利用的,必须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选项涉及知识点2020年已经删除)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优先考虑双方协议的方式,协议不成,则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转让后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且相应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的 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国家机关办公楼的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于公共福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凭借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卖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优先考虑双方协议的方式,协议不成,则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私有住宅转让后不用于居住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部门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同一宗土地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