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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对助理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详细复核 部门经理对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进行复核 合伙人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问题、重点审计领域及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如果部门经理作为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则其应一并履行一、二级复核职责,确保三级复核制度得以执行
及时编制充分、适当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 便于在完成审计报告前,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得出的结论进行有效复核和评价 在审计工作完成后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可能不如在执行审计工作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准确 因审计工作时间有限,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手段 审计工作底稿要经过被审计单位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是考核审计人员工作质量的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只能有注册会计师亲自编制,不可以从被审计单位获取 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后,审计工作底稿可立即销毁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 有资深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必进行复核
项目合伙人无须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合伙人通常需要复核项目组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 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的结果进行评价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只需记录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如果发现需要对归档后的工作底稿进行修改,应记录修改的理由,修改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时间和人员 归档后需要变动的工作底稿,将新工作底稿替换需要修改的工作底稿 在审计报告归档之后不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修改或增加
项目合伙人无须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合伙人通常需要复核项目组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 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项目质量复核人的审计工作底稿 复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重大事项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重大判断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当记录复核人员姓名和复核时间 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个审计事项只能编制一份审计工作底稿 每一个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非重大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不需要复核 重要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审计工作底稿是控制审计质量的手段 审计工作底稿是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的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写审计报告的依据 非重大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不需要进行复核
项目合伙人通常需要复核项目组对关键领域所做的判断 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项目合伙人应复核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复核、检验、评价的唯一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均应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项目合伙人通常需要复核项目组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 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修改或增加的往来信件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审计工作底稿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佐证资料 只有记录审计过程和结论的审计工作底稿需要归档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 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索引号 非重大事项的审计工作底搞不用进行复核
执行人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执行人 复核人 复核人、复核日期和范围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是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 审计工作底稿要经过被审计单位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是考核审计人员工作质量的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索引号 审计工作底稿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佐证资料 非重大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不用进行复核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 只有业务类审计工作底稿需要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