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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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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应该分组表决,如有担保的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  每一表决组重整计划的通过,需要该组全体表决人过半数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应该占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的通过,必须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并不立即生效,还需要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  因客观原因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但又不至于因此中止重整计划执行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但未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但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广泛的约束力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并不导致终止重整程序的效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才终止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对反对以及未参加对重整计划表决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 2项、第3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  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的期间  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批准并执行完毕的期间  
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应该分组表决,如有担保的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  每一表决组重整计划的通过,需要该组全体表决人过半数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应该占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的通过,必须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并不立即生效,还需要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申请的主体不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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