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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技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3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1年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 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 须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 在 2007 年 3 月16 日之前成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新办企业享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
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
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以后的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所有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林场销售原木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销售安全生产设备的所得
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