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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甲工厂的土地为需役地,乙工厂的土地为供役地 甲、乙两工厂的地役权合同须为书面合同 通行地役权自地役权登记时设立 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一次催告甲工厂仍未支付费用。乙工厂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该通行地役权消灭
甲工厂的土地为供役地,乙工厂的土地为需役地 甲、乙两工厂的地役权合同须为书面合同 通行地役权自地役权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是为供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设定的物权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4000元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乙可以请求甲拆除水坝 乙可以请求甲赔偿损失 甲侵犯了乙的相邻水流使用权 甲侵犯了乙的地役权
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甲地称为供役地,乙地称为需役地 甲场对乙工厂的道路拥有所有权 乙工厂对甲工厂借用的道路具有所有权 乙工厂对甲工厂借用的道路具有使用权
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甲公司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乙公司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不相邻,则不能设立地役权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有效,因为是属于双方的合意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经过乙的同意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有效,因为乙已接受履行。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经过乙的同意可以有效
甲工厂的土地为需役地,乙工厂的土地为供役地 甲、乙两工厂的地役权合同须为书面合同 通行地役权自地役权登记时设立 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一次催告甲工厂仍未支付费用。乙工厂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该通行地役权消灭
因地势原因,甲可以直接向小河排放污水 甲为了从小河抽水,可以要求乙在其土地上提供必要的便利 甲为了从小河抽水,可以向乙支付1000元。要求乙在自己的田地中为其开挖引水渠 甲乙二人的田地用水问题可以通过相邻权规则或地役权规则解决
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经过丙的同意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因为是双方的合意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对丙有效,因为没有加重丙的负担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对丙无效,因为改变了原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工厂的土地为供役地,乙工厂的土地为需役地 甲、乙两工厂的地役权合同须为书面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对需役地加以利用或者限制的物权
甲土地的容积率大于乙土地的容积率 甲土地的价值高于乙土地的价值 乙土地上建筑物价值低于拆迁费用 甲土地的使用期限比乙土地的使用期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