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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药品可以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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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假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生产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仅限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不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有效期均为 5 年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虑者销售, 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 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我国将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生物制剂。  处方药是指不用医师诊断和开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可以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药注射液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  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可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配制的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  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该制剂所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该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2010年考试真题)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则不作此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受托方必须是本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委托方只可以委托三家单位配制该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办理进口手续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时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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