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交付财产
自债务人申请重整之日起3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3个月 自债务人申请重整之日起6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自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 自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六个月,三个月; 三个月,两个月; 六个月,两个月; 三个月,三个月。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指定 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的监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也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