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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企业 证券交易所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不承担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资金结算风险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由双方协商 银行间市场没有履约金到期归属判定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由会员公司负责选择其客户,并承担其客户在资金结算方面的风险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中国证监会 中国国务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双方协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中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守约方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交易所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正回购方(融资方) 逆回购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所
A字头和D字头 B字头和D字头 B字头和C字头 A字头和B字头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