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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只有当申请人为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只有当收款人为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只要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其一存在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背书人是不能够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为持票人时,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承兑人为持票人时,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了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因此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权利
可以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仅对其直接前手可以追索, 对其间接前手不可以追索; 对其后手可以进行追索;
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的,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对其前手 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对其后手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背书转让,则持票人对原背书人
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了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有追索权 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出票人,前手,背书人,前手 出票人,后手,背书人,后手 出票人,前手,背书人,后手 出票人,后手,背书人,前手
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了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的,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了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因此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权利
只有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只有当申请人为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只有当收款人为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只要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存在个人时,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对其前手 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对其后手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背书转让,则持票人对原背书人
可以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仅对其直接前手可以追索,对其间接前手不可以追索 对其后手可以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