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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建设工程对环境的敏感程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平安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限制设置排污口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旅游项目应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敏感程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显的地理界限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扩建供水设施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B)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 (C)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旅游项目应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D)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XXX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要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新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A)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B)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显的地理界限 (C)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扩建供水设施 (D)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新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限制设置排污口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保护区附近可以新建排污口,但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