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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可以仅起诉担保人
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 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日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该诉讼不予受理 乙公司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追收丙公司欠甲公司的款项 管理人不予追收,乙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丙公司向自己清偿 管理人不予追收,乙公司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丙公司返还甲公司财产
直接向债务人的受让人主张权利 依据与债务人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同时又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受理 D.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内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表内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 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 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
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债权列入债权表的,异议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类,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书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一般保证的债仅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可以仅起诉担保人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能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 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 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