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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级资质以下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通过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客观公正的物业公司信用档案系统 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 为社会公众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供服务 为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提供途径
资质申报、年检、执业资格注册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报送 网上投诉 公众媒体的曝光并经查实 计算机储存档案
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年至少更新3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
通过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客观公正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为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 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手段,将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及受到的处罚等情况按规定格式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报送、传递及有关事官的联系,必须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两次 保证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 以物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物业管理行业所有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 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
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 保证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 及时做好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更新工作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产共享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报送、传递及有关事宜的联系,主要采用书面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物业协会 中国物业管理师协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信誉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全部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师等执(从)业人员 建设部负责全国一级和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地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 以物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物业管理行业所有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 及时做好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更新工作 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
通过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客观公正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为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 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手段,将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及受到的处罚等情况按规定格式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网上投诉 投诉信息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20天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信用档案管理部门 反馈意见应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 保证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 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两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报送、传递及有关事宜的联系,必须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住建部信息中心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物业管理师协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