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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政征税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行为来决定的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主体纳税义务人一方的确定,采用的是属地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收法律事实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个税收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平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 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性质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税款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即无偿地转归国家所有 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税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税主体只能是税务行政执法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中纳税人资格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更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分配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随着税法的产生而产生的 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政府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纳税人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义务主体或称为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