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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禁止贸易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种子法》有关规定,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没收 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地市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乙公司出于科研需要采集该种质资源,其行为合法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一律禁止采集,乙公司的行为违法 因科研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乙公司的行为违法 县林业局可对乙公司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在地县林业局 所在地市林业局 所在地省林业厅 所在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