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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自向境外某科研机构提供种质资源 乙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丙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丁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
由甲工厂赔偿 由林业局赔偿 由甲工厂和林业局连带赔偿 由乙工厂自行承担
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林业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林业局应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林业局应当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如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三万元,则应当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如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则应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应当由甲工厂赔偿 应当由林业局赔偿 甲工厂和林业局连带赔偿 乙工厂自行承担
县林业局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补偿其在该期间应得的使用费 乙公司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甲公司不能要求使用费
县林业局可对该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按份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由县林业局取消甲机构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该林木品种被撤销可能是因其出现了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该林木品种应当由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撤销审定并发布公告 县林业局可对甲公司并处罚款三十万 情节严重的,县林业局可吊销甲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甲公司可能因未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而被给予行政处罚 甲公司可能因所售林木种子质量低于贴标签标注指标而被认定为销售假种子 甲公司可能因所售林木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而被认定为销售劣种子 县林业局无权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林业派出所 县林业局 林业派出所与县林业局为共同被告 由原告选定
该分店所在的乙市不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且该分店未依法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对外销售林木种子 该分店销售的是需要再分装的林木种子,且未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林木种子销售公司未经甲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设立分店 该林木种子销售公司未在A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即设立分店
暂扣甲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吊销甲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如甲拒不支付罚款,可以直接从甲的银行账户划扣
申请未被通过可能是其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申请未被通过可能是相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不齐全 县林业局可以吊销郑某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林业局可对郑某处以五万元罚款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补偿其在该期间应得的使用费 乙公司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甲公司不能要求使用费
该种子为假种子 该种子为劣种子 县林业局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情节严重的,甲公司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
市和区、县林业种子管理机构 市林业种子管理机构 市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