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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直接审定货物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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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的  
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不缴纳关税  纳税义务人可对关税完税价格确定是否适当表示异议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纳税义务人申请复议的海关是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  鲜活品  
担保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对退税等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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