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