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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讨论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6~10人组成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应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任产生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的方法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凡本居住区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由全体居民、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共同讨论决定 凡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由居民提名,并按多数居民意见决定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及用房应由社区居民会议统筹解决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任产生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的方法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方法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托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 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搬销、规模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 居民委员会委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派1名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任期为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3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
参加居民会议的权利 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的选举权 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的表决权 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的被选举权
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筹集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 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多民族居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 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费
农村村民委员会 乡镇居民委员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 知识分子代表大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筹集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 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