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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长安开发公司与承包人南方建筑公司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长安开发公司根据合同中存在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但南方建筑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那么在 情况下,南方建筑公司主张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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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建筑师  建筑师与专业顾问公司  发包人与承包人  建筑师与承包人  
施工行为地  合同纠纷发生地  合同签订地  发包人或承包人住所地  
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  全部转移给了承包人  免除了发包人的全部工程风险  
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  发包人应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出具最终支付证书,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向发包人报告→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同变更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只要正大建筑公司坚持不再采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即可视为仲裁条款无效  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正大建筑公司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当初签订合同时的正大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被撤职  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有仲裁条款,但被法院确认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法律行为  申请复议  法律效力  审议裁决  
南方建筑公司住所地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履行地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签订地  长安建材公司住所地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地  
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裁决,正大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工程项目的代建方和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没有完工,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某施工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之间不会发生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平等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整改,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由于承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不可以继续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56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关金额  
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长安开发公司申请执行裁决,南方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发包人与建筑师   建筑师与专业顾问公司   发包人与承包人   建筑师与承包人  
施工行为地  合同纠纷发生地  合同签订地  发包人或承包人居处地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  发包人延退 28 天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解除合间  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司。  承包人拒绝修复已完不合格工程,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参考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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