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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关组织法律制度 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金额仅以中文大写记载 未记载付款地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对该票据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是丙公司的开户银行 该票据背书不连续 该票据的收款人为甲公司 P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未记载付款地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未记载付款地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比”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背书无效 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甲是出票人 乙是收款人 甲是承兑申请人 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