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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有仲裁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选定合议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有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只能由当事人选定 首席仲裁员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首席仲裁员只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是一种常设机构 仲裁庭必须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称为合议制仲裁庭 三名仲裁员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应首先适用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 仲裁庭应首先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但不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 仲裁庭应首先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其中包括关于冲突法的规则 仲裁庭只能适用与解决争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首席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仲裁庭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不向当事人公开 仲裁庭一经组成,成员不得更换
仲裁庭必须先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不能做出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不能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必须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称为合议仲裁庭 仲裁庭是一种常设机构 三名仲裁员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必须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不能径行作出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不能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必须由3名及3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两名仲裁员组成 首席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
仲裁庭必须由3名及3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两名仲裁庭组成 首席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应当有仲裁委员会主任参加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织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调解不成的不能做出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必须先进行调解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不能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必须由3名及3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两名仲裁员组成 首席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
仲裁庭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重新仲裁不需另组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拒绝重新仲裁 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庭进行仲裁,受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仲裁庭进行仲裁,不受仲裁委员会的干涉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择日再进行一次裁决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人员组成违法或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程序要求的行为可以重新仲裁。这是因为上述错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应当允许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中的缺陷 仲裁庭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申请撤销程序终结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选定合议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不能由当事人选定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