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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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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消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恢复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恢复  
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义务  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子女应当随养父姓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履行了收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享有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收养时无子女,收养后又有了亲生子女  收养家庭是几代单传独苗,对养子女特别溺爱,养子女出现一些问题  由于收养父母和子女的拟制血缘关系,在财产的继承方面,有时也会产生纠纷  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对收养子女犯的错误互相推脱责任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期望值过高,养子女没有达到养父母的要求  
协议离婚登记无需双方亲自到场  养父母虐待未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可以被终止  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可以单方送养  在法定继承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不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建立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  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消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可分别与生父母、养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法律关系  养子女不但与养父母建立新的亲子关系,而且与生父母保留着原有的部分亲子关系  养子女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生父母较养父母优先承担抚养养子女的义务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养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的,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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