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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后怀孕生育 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女军人符合生育规定生育按照规定享受90天产假,产前休假15天 实行晚育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增加产假90天 难产、双生的各增加15天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确定继承人范围 女方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孤儿的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 在女方终止妊娠的3个月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18~20岁,男方20~22岁 女方20~22岁,男方22~24岁 女方22~24岁,男方24~26岁 女方25~29岁,男方25~35岁 女方29~35岁,男方30~40岁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对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护理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产假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对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护理假期不能享受全额奖金 产假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确定继承人范围 女方24岁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孤儿的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 在女方终止妊娠的三个月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男方不得早于18,女方不得早于16 男方不得早于20,女方不得早于18 男方不得早于22,女方不得早于20 男方不得早于23,女方不得早于21 男方不得早于24,女方不得早于22
男方 25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方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方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方 28 周岁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
对符合晚育标准的,女方流产,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符合晚婚标准,男方即可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但是不包括奖金及福利待遇
对符合晚育标准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符合晚婚标准,男方即可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但是不包括奖金及福利待遇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享受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