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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后怀孕生育 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女军人符合生育规定生育按照规定享受90天产假,产前休假15天 实行晚育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增加产假90天 难产、双生的各增加15天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对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护理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产假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对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护理假期不能享受全额奖金 产假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对符合晚育标准的,女方流产,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符合晚婚标准,男方即可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但是不包括奖金及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能享受特别劳动保护 农村可以多分一人份责任田和集体福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有关奖励
对符合晚育标准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符合晚婚标准,男方即可享受护理假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时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但是不包括奖金及福利待遇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享受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