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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营行在【批复通知】或【审批登记】环节,使用【重新提交】功能提交至调查环节,按规定流程审批 由经营行终止该笔业务审批流程,在【法人审批】中重新发起审批流程,重新审批 由经营行先进行【审批登记】,然后通过【用信后要素变更】发起变更审批流程,按规定流程审批 由经营行在【批复通知】或【审批登记】环节直接变更信贷业务审批方案
【重新提交】 【重新审批】 【重新审查】 【重新调查】
信贷事项变更内容包括:担保事项,利率(费率)下浮,借款人的名称变更,控股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减少,借款人合并,收购和并购,变更还款计划,变更贷前条件和贷后管理措施,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延长贷款期限等事项。 对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单笔流动资金或项目贷款已审批信贷事项的重大变更(贷前条件、担保事项变更等),开户行客户经理可通过系统发起贷款或项目要素变更申请,逐级报送至有权审批行完成审批流程,并下达电子审批书。 对其他已审批信贷事项变更(借款人的名称变更、控股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减少、借款人合并、收购和并购等),以及客户部门有权审批的信贷事项变更不纳入CM2006申请审批流程操作,仍按有关制度规定通过纸质流程审批后,在CM2006通过要素修改、业务划转、数据变更等操作完成调整。 信贷事项的变更,由客户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资金计划部门(如需)、风险管理部门(如需)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确需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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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删除”功能删除合同及相关信息→应用“撤回”功能撤回至审批登记环节→应用“重新提交”功能走流程审批 应用“撤回”功能撤回至审批登记环节→应用“重新提交”功能走流程审批 应用“删除”功能删除合同及相关信息→应用“重新提交”功能走流程审批→应用“撤回”功能撤回至审批登记环节 应用“撤回”功能撤回至审批登记环节→应用“删除”功能删除合同及相关信息→应用“重新提交”功能走流程审批
单一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 其他审批 用信后要素变更 重新发起审批流程
单项信贷业务审批方案变更 信贷方案变更 用信后审批要素变更 其他审批
参加行发起内部银团贷款方案审批流程,审批同意后,在“审批(核)后续操作”环节将审批结果【抄送】牵头行,等待参加行审批结果,在收到牵头行的审批意见后,下达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牵头行 牵头行通过【其他审批】审批内部银团贷款方案 牵头行辖内通过【法人审批】中的用信品种发起银团贷款方案审批流程,审批同意后,在“审批(核)后续操作”环节将审批结果【抄送】各参加行,待收到参加行的审批意见后,按审批要求登记落实后的银团方案,下达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各参加行 牵头行和参加行分别审批内部银团贷款方案
客户部门负责人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有权审批人 客户经理
单项信贷业务方案变更 复议 突破总行制度 突破省行制度
使用【重新提交】功能发起信贷审批方案变更 通过【用信后审批要素变更】模块发起信贷审批方案变更 通过具体用信品种模块发起信贷审批方案变更,并关联原审批事项的申请书编号 通过数据变更流程发起信贷审批方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