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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三次,每次不少于20分钟的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怀孕、哺乳未满二周岁的婴儿期间 怀孕、哺乳未满三周岁的幼儿期间 怀孕、哺育未满四岁的幼儿期间
第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夜班劳动 电工 驾驶机动车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夜班劳动 电工 驾驶机动车
第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夜班劳动 电工 驾驶机动车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二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不得安排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房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可以按病假处理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体力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3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_T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3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延长工作时间 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