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2007年5月,南京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老太高某的诉状,高某在诉状中称,高某在准备乘坐公交车时,被迎面而来的男子彭某撞倒,因此要求彭某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该法院开庭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高某。实际情...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A市某区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A市某区法院应当受理  甲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A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天河区法院  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庐阳区法院  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C区法院  A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D区法院  A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A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对于一审判决前麦某受到的逮捕羁押损失,某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某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麦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不支持麦某关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可以责令乙区法院限期执行  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可以指令丙区法院执行  可以指令丁区法院执行  
对于一审判决前麦某受到的逮捕羁押损失,某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某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麦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不支持麦某关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