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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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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不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凭借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不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对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是独立的,但其效力取决于物权变动公示是否完成  合同标的物是否实际转移,也是债权合同所关注的范围  
物权公示  平等保护  物权法定  物权公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剥抗第三人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手汽车买卖,凡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但物权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按照公示公信原则应该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以上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消灭  
公示  登记  交付  通告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登记或交付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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