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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中心审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中心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 省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中心审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中心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中心审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中心审查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认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认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执业药师注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商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拟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拟办企业筹建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开办条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 新企业、新车间、新剂型获得生产证明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请GMP认证,受理部门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认证 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和国家)负责GSP认证工作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生物制品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 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剂型的,应按照规定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其他企业生产该药的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受理改变剂型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受理进口该药的申请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企业或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必须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