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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75%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的某一合约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制度往往和大户报告制度配合使用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经纪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报告 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责令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会员某品种持仓合约的套期保值头寸达到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套期保值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 会员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 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套期保值头寸达到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套期保值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 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客户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向结算机构报告 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报告 责令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80%以上(含本数) 50%以上(含本数) 60%以上(含本数) 90%以上(含本数)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非结算会员报告 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通过非结算会员向全面结算会员报告
客户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会员向结算机构报告 客户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50%以上(含本数) 80%以上(含本数) 60%以上(含本数) 90%以上(含本数)
非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 客户的代理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