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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当该货物发生共同海损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既不分摊共同海损,其特殊牺牲也不列入共同海损 既分摊共同海损,其特殊牺牲也列入共同海损
对列入共同海损的举证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 由于救助产生的特别补偿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在共同海损中应考虑扣除救助人因减轻环境污损做出努力多支付的救助费用 在避难港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造成共同海损的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一律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全部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部分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分摊
共同海损的分摊由比西号承担证明责任 未申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谎报的货物不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可适当包括间接损失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来进行,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的规定办理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书面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于同一人一样 在核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时,如出现保险金额高于约定价值或高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要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单独海损有人为因素在内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各方平均分摊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无意采取的行为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货方负责承担共同海损的举证责任 船方负责承担共同海损的举证责任 以上都不正确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 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 不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载货船舶有意搁浅所造成的船货损失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发生 共同海损事故结束 受损船舶到岸 理算结束
单独海损有人为因素在内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各方平均分摊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无意采取的行为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造成的,而不是由人的有意识行为作出的;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识的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则涉及多方的利益 单独海损适用委付;共同海损不适用委付 单独海损只能由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则是由所有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航程中产生的共同海损本身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航程中产生的共同海损本身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A和B均对 A和B均不正确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间接后果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应使用约定的理算规则 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应使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应使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非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