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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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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台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侦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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