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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只能由勘验人员制作 笔录的记载顺序应同实地勘验的顺序相一致 笔录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凡是多次勘验的现场,每次勘验均应制作笔录 有多处现场的,应综合制作勘验笔录
宣读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当事人陈述;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证人作证;宣读鉴定结论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证人作证 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证人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笔录专指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和鉴定笔录 勘验笔录只存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 笔录必须由相关办案人员、 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笔录意味着其只能以文字形式呈现
物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陈述,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旁证,勘验、检查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旁证,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制作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录,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勘验、检查笔录无需经过审查核定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则需经过进一步的审查核定
与书证不同,勘验笔录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对现场和物证勘验后制作的 当事人也可以制作勘验笔录 勘验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勘验笔录由于其制作的特殊性,其无须经过证据调查即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